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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综合评分标准

2017年08月15日 连广宇 院办

 
一、评分标准
1.降幅分:
以当前省标联动价格或医保最高支付价为参照(就低原则),本次采购报价与其比较为本次降幅。
2.用量占有率分:
同通用名药物的该品牌使用剂量单位数所占该品种总剂量单位数比例给分。
3.企业规模分:
依据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业主管业务收入排序中企业排名给分。
4.基药分
按是否基药给分。
二、综合评分权重分配:
本次降幅分:用量占有率分: 企业规模分:基药分 =5:2:1.5:1.5(50: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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