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供货商函
尊敬的供货单位:
根据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公司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在今后的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中,请各供货商按照GSP要求提供合格的随货同行单。如有疑问请联系:0578-2780047;0578-2780190。
感谢配合!
丽水市人民医院采购中心
2016年10月10日

